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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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7/06/08 00:00  点击:[]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0次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6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院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及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对学院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认真开展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研究财经工作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院经济状况;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务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并实行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学院一切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院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分管财务副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院内各部门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签发经学院党委会审定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财务决算、学院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院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院长按照院长授权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院经济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财经制度制定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退休、离职等,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完备后才能离开财会岗位。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是学院的综合财务计划,其预算指标是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各类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汇总、评审并按重要性排序,形成年度项目储备库;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和学院收入预算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大类项目预算分解方案并征求财经领导小组意见,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学院综合预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分解下达至各部门执行。各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数和年度教学、科研、培训、管理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组织预算计划的执行。执行中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杜绝超预算支出。其执行审批权限按学院资金授权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下达经费计划与工作任务有较大差异,对预算计划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的程序,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计划计划财务处要根据上级要求,认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理清财务收支情况,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告,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财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计划财务处如实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其他收入。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即学院资产设施等临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收取的收入;学院资产报废处置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依法组织收入,使用合法票据,学院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统一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委托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先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后,再按有关规定支出,不得抵支、坐支。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各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安排各项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执行财务制度、财务纪律和实际需求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提高职工福利的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严格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 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三十一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贫困生奖助学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院应当加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为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采用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个人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高等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向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汇报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计划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院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每年安排一定的教学单位和行政处室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效果。具体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院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财务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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