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警院党委〔2017〕60号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0次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
第三条 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收费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收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物价政策,制订学院有关收费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及时向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报批。
(三)负责院属相关部门申报的服务性收费、代管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
(四)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做好欠费催收工作。
(五)落实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学院收费的检查工作。
(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第七条 院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做好对收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受理各类收费投诉,组织或配合各类收费检查。
(二)教务处、学生处、培训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有关收费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各类收费检查。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八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管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和其他收费等。
第九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三项。
第十条 学生代管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的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第十二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按照国家或省物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是指学院资产设施等临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收费是指上述收费以外的其他各种收费。主要包括社会捐赠收入、图书遗失(损坏)赔书款、公物损坏赔款等。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不同专业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代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照“代收代支,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照“方便学生,成本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四川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和其他收费,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收取。
第五章 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和缴销工作。目前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类票据和税务类票据两类。
(一)财政类票据是指在财政部门领用的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费票据。学院目前使用的财政类票据有:
1.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机打版)
2.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版)
(二)税务类票据是指在税务部门领用的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收费票据。学院目前使用的税务票据是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适用范围。
(一)学费
(二)住宿费
(三)考试考务费项目:单招考试报名费、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属于代收性质的往来款项。指由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服装费、教材费、体检防疫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第二十五条 税务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
(二)举办各种培训、会议收取的培训费、会务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窜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
(一)收费票据的存根保管期一般为5年。
(二)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收费票据,应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销毁。
第六章 费用的收取
第二十八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学年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即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缴纳本学年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 学院采取以下方式收取费用。
(一)网上缴费收取
(二)银行批量代扣方式收取
(三)通过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划收
(四)现金收取
第三十一条因休学、复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校外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减半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余费用据实收取。
第三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需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到系部办理缓缴申请手续。
第三十三条受计划财务处委托代收费的部门必须到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票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收据进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组织收费,更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第七章 退费和减免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的,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要求按月计退学生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同时结清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退学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总务处部等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签字,凭退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十七条 确因经济特别困难需申请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第八章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收费收入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凡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学院财务部门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国家出台新的物价收费政策,则按新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