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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08 00:00  点击:[]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0次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6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原则:“一借一清,按期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条  借款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借款范围: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学习(含读研、读博)等业务。
第四条 借款来源:借款应根据其用途在相应经费中下账,待报销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 借款的审批:
1.单笔2000元以下的借款,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2.单笔2000元以上的借款,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单笔50000元以上的借款,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借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须认真、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等事项),对填写不合要求的借款单,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2.符合借款规定的借款申请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送审批人签字。
第七条 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共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归还、报销期限:
1.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的教职工借款,在返回单位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并核销借款。
2.外出进修学习、读研、读博等专项借款,在结业或毕业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3.部门办理“先付款后返回票据”的业务借款,经办人在付款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说明情况。
第九条 严禁宽打窄用及无计划借款,借款人应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原有借款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得再发生借款业务。
第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定期、不定期的清理借款,对逾期未还者,发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借款催还单”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自接到通知无故拖欠一个月不还者,计划财务处将从当事人工资或津贴中直接扣除,直到结清借款为止。
第十二条 借款人调离,必须归还所有借款,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借款的管理,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借款的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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