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1]1091号)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陈志林副院长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如何开展好此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陈院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明确责任,财务处牵头、纪检监察处配合成立教育收费自查小组。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三、按时完成,如实上报。
根据川发改价检[2011]1091号文件精神和院领导的工作要求,院教育收费自查小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对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情况如下:
1、坚决执行教育收费许可制度。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已经过省物价部门批准,并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自立收费项目、没有超标准收费。
2、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按照“学生自愿、有利管理、弥补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对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没有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
3、加强对代管性费用的管理。对学生收取的代管性费用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了结算清退。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年开学初,计财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学院校园网、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度。
5、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等各项收费,均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大中专院校收费专用票据。票据购买、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票据管理办法执行,所有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存在账外设账、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现象。
6、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计财处均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清退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和代管性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我们仍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好,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提高学生和社会对我院教育收费工作的满意度。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