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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29 00:00  点击:[]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14〕9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单位会议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安排经费预算。[1-2]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或者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者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者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须报请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者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厅审核会签,按程序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在年度会议计划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的,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单独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下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或者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离蓉召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1-2]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一类会议
600
360
150
90
二类会议
500
280
150
70
三、四类会议
400
240
110
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1-2]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1-2]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三、四类会议的审定;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1-2]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1-2]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曰印发的《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同时废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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