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 1次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月11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经费。各类经费包括预算内及其他来源经费,各类经费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有批准的预算或确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和职责范围内报销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销票据规定
第四条 票据来源合法有效,票据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并由经办人在国家税务局官网上查验发票的真伪。
第五条 票据内容真实有效,所开票据抬头一律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必须完整填列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如果所购物品过多,无法在一张发票内填写,必须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需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票据必须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污损和涂改无效。原始凭证有误的,应由出票单位重开。
第六条 票据印章真实有效。报销的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非经营性收据必须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字样,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往来账款结算规定
第七条 职工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审批后,计财处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借款应在规定还款期限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应说明原因。遵循“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若六个月内未结清借款,计财处可转为个人借款,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四章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各类支出应在批准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数支付,不得虚列虚报,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事业支出应遵守“三重一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项目支出、大型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制度,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单次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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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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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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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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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以上,不满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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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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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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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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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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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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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以上内容凡符合集体研究立项的均应按学院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凡需审计的业务均应按学院审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第十二条 报销人提供财务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发票、收据、POS单、资金支付申请、立项报告、会议纪要、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物品明细清单、物品发放清单、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 经济事项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原始票据(购买物品的票据需验收人签字)由报销人按统一制式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按有关制度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各种票据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
第十六条 原始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报销,需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支付。办理银行转账业务时,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发票上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单位若为个体商户,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报销附件)。若因条件受限,确需使用现金支付且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提供现金支付申请,书面陈述特殊原因并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报销
(一)按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二)经实物管理部门认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还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采购实物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学院自行组织的物资采购,用以下资料作为报销凭证
附件:
1.采购立项申请
2.相关会议纪要
3.合同
4.发票
5.物品明细及验收清单
6.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评审表
7.固定资产入库单
(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物资采购,用以下资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1.采购立项申请
2.相关会议纪要
3.政府采购专用合同
4.发票
5.物品明细及验收清单
6.中标通知书
7.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报销
(一)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维修改造申请。
(二)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保存相关档案。
(三)支付维修改造工程款用以下资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1.立项申请
2.相关会议纪要
3.施工合同
4.竣工验收单
5.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评审表
6.发票
7.纪检监察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送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维修改造项目)
8.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送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维修改造项目)
9.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需进行固定资产入账的,应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
(四)履约保证金的清退,由业务经办人备齐以下资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1.对方单位要求退保证金的函
2.收据
3.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
(一)因公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节假日顺延)。
(二)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账时用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出差审批单
2.原始票据(机票/车票、住宿发票、POS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账时用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
2.公务接待方案
3.公务接待清单
4.公务接待菜单
5.发票
6.公务卡刷卡POS单或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报账时用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
2.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
4.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出国用汇相关凭据
6.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
7.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的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
(一)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费用报销用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出差审批单
2.会议、培训的文件(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伙食的,需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3.原始票据
(三)学院自行组织的会议、培训用以下资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1.会议、培训预算
2.会议、培训通知
3.原始票据
4.参会、参训人员签到表
5.专家讲座劳务费发放表
6.会议、培训的费用结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费报销
(一)办公费的报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账时用以下资料作为凭证附件:
1.原始票据
2.必须提供经领用人签字确认的办公用品领用清单,
3.公务卡刷卡POS单或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报销
(一)专家讲座劳务费发放申请(专家提供劳务的内容、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
(二)专家讲座劳务费发放表(姓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报销接受省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印发的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