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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1/10/18 00:00  点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018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品 目 名 称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20万元以上、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20万元以上、定点采购、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20万元以上、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801
会议
 
(二)专用项目(省级单位单项预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上)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检测设备
 
B
工程类
 
B09
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
该项30万元以上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该项2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该项20万元以上
包括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
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
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比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主题词:财政  采购  目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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