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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2012/07/03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增强消费者依法主动索取发票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是指由四川省国税系统监制、布奖并设有兑奖联的通用定额发票。

  第三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共8种面额。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规格为213 mm×77 mm,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第四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取的防伪措施,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向社会公告。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五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简称"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有奖管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有奖管理

  

  第七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用即开型的有奖形式。即: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区正面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字样,用覆盖墨封住,对应背面印干扰纹。消费者取得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

  第八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期布奖。奖项设置坚持"中奖概率高、单项奖金略低、设置部份大奖"原则。每期布奖标准:原则上中奖面不低于2%。单张发票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元,不高于10000元。奖金等级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每期奖项设置由市州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只对10元及以上版面发票布奖。布奖方式实行按期分类随机布奖,分横向布奖和纵向布奖两种(横向布奖指根据每种发票面额进行随机布奖,纵向布奖是指不分面额随机布奖),具体布奖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布奖过程由承印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条 消费者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纳税人留存,纳税人持兑奖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的结算手续;中奖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票监制市州局所辖的各办税服务厅兑奖。

  第十一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兑奖时,应通过《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对兑奖发票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兑奖信息。

  第十二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纳税人,可持发票兑奖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结算代垫奖金。结算代垫奖金时,纳税人应履行奖金签收手续。但因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中奖信息无法查询真伪的,国税机关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作废发票、假发票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非直接向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

  (二)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三)兑奖前已刮开密码或自行撕开发票联、兑奖联的发票;

  (四)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经国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密码区、兑奖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三)发票上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纳入税务机关经费管理,支付的奖励资金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列支。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额度由各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由办税服务厅专人兑付,或按规定由开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代为兑付。办税服务厅兑付中奖人奖金或与纳税人结算代兑奖金时,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兑奖的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有奖发票奖励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奖励资金的领取、兑付、结算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发票奖励资金结算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结算

  1、纳税人代为兑付奖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结算:

  (1)符合兑奖条件的兑奖联;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代兑奖金结算时,应审核兑奖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3、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代兑结算条件的纳税人当场支代兑奖金结算金额,并留存兑奖联,出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代兑奖金结算单》(见附件1),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办税服务厅、同级财务部门之间结算

  1、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应按月进行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及时补足发票奖励备用金。年终时,应全部结清缴回财务部门,下年另行办理。

  2、结算时,需填报《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单》(见附件2),并附《办税服务厅直接兑付奖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办税服务厅结算代兑奖金汇总表》(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及发票奖励备用金应专款专用,市州局定期对各办税服务厅奖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资料由兑奖部门负责存档,保管期限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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