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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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016/06/02 00:00  点击:[]

 

院属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川财资产【2016】3号)的要求,为确保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学院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丹福 
副组长:刘世模
成 员:刘志刚、张大立、刘晋川、胡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资产清查核实具体工作
   主 任 :李定萍
   副主任 :宋晓刚、李建
   成 员 :陈太勇、胡晓峰、肖勇、张弩、方文、车宁荞、李士虎、李英文、张英、张兴荣、左涛、杨虎、秦全斌、宗炎、汪为进、廖薇、谢萍、王燕、刘源、廖鸿斌、李睿
二、    资产清查的范围
学院及各部门账面及账外实际所拥有的资产均属于本次资产
清查范围
三、    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四、    资产清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对学院规范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的清理(责任部门:政治部、办公室)。
(二)账务清理。对学院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责任部门:计财处、总务处)。
(三)财产清查。对学院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责任部门:院属各部门)。
(四)损溢认定。学院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等进行认证,按资产清查要求分类提出处理建议(责任单位:社会中介机构)。
(五)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责任部门:总务处、计财处)。
五、    资产清查步骤
(一)动员自查阶段(4月20至5月20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
(二)核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
资产清查办公室和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依次到各部门进行资产的彻底清查。
(三)上报阶段(6月20日至7月30日)
资产清查结束后将申报文件、资产卡片数据、固定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以及需要资产核实事项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克服困难,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认真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规范操作。经过清查核实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在全省统一部署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资产卡片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妥善归档保存。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资产清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中介机构应依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追击责任,严肃处理。学院纪检监察处将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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